行政处罚缴分离制度有哪些规定?

法律分析: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,即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,不得自行收缴罚款,而只能向 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,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 缴纳罚款,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,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。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。银行应当收受罚款,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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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应当罚缴分离,因为我国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,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。此外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。银行应当收受罚款,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。法律依据: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
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。
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。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。银行应当收受罚款,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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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,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,不得自行收缴罚款,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,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 缴纳罚款,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,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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